关于开展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工作的通知(工电子函〔201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光伏制造行业管理,促进光伏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范条件(2018年本)》)与《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电子〔2013〕4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我部启动第七批规范公告申报及已公告企业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七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要求
(一)请各有关企业依据《规范条件(2018年本)》及《暂行办法》要求自愿申报,纸质文件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在线申报通过“光伏行业运行监测和项目管理平台”(pv.miit.gov.cn)同步进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光伏制造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对申请公告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符合《规范条件(2018年本)》企业的申请材料及核实意见(一式两份)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网上申报平台同步提交材料。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1日。
二、2017年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自查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监督管理,保持动态调整机制,对已进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指导其开展2017年度生产运营情况自查并完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经核实后,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将作为是否撤销其公告名单的重要依据之一。线上提交自查报告通过“光伏行业运行监测和项目管理平台”(pv.miit.gov.cn)同步进行。
(二)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2018年本)》要求,指导未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加强整改,达到《规范条件(2018年本)》要求,对整改后仍未能保持规范条件的企业,提出调整建议。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及自查相关工作予以重视、严格把关,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报告。
三、为贯彻落实我部不断改进文风、控制发文数量的要求,今后我司开展相关申报及自查工作,将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不再另行行文。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相关联系人信息(详见附件2),于2018年3月16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王莉莉 王威伟
电话:010-68208271/68271654(传真)
邮箱:wanglili@miit.gov.cn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100846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2018年3月2日